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674606号“郑好安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4: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50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4606号“郑好安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郑好”不指向为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在市场上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9951号商标、第567486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郑好”结果截图;在先商标信息页;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银行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经查询中华英烈网,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郑好”为我国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郑好安家 商标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