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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87162号“中庸之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8: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92号
申请人:上海中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微帮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7162号“中庸之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在申请人主商标基础上的注册,具有显著特征。二、申请商标在使用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中庸之道”,使用在指定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中庸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