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768406号“京艳翰林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9: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65号
申请人:北京君和创展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灿森品牌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8406号“京艳翰林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0220773号“京翰林”商标、第60224208号“京翰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