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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42911号“九上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0: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29号
申请人:黄贤荣 委托代理人:锐力鸣知识产权代理(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2911号“九上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93717号“锦 时尚易褪·经典传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07748号“锦华汇 JSAM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676142号“锦 玛丽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627680号“锦 锦中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547736号“北锦缘 锦 BEI JI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09171号“北锦缘 锦 BEI JI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5891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