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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6146号“湘遇唠家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2: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10号
申请人:陈晓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6146号“湘遇唠家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564262A号“湘遇川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79969号“湘遇 江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837159号“湘遇虾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953186号“湘遇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541629号“湘遇汤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477525号“湘遇小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837862号“相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660208号“相遇真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故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与否不影响其作为在先权利障碍的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湘遇唠家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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