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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69682号“花舍 Cindy’s Ca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3: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09号
申请人:花舍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69682号“花舍 Cindy’s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6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CAFE”,其作为商标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花舍 Cindy’s Caf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