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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87567号“DON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3: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24号
申请人:泉州市东曼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87567号“DON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是申请人名下商标及公司字号,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627364号、第14380446号、第38397898号、第452950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DON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