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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29248号“天赐湖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5: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79号
申请人:苏州农汇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汉川汈汊湖天赐湖宝水产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龙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9248号“天赐湖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06370号“天赐宝”商标、第1997032号“天赐TIANCI及图”商标、第28101890号“天赐贵宝”商标、第25453329号“天赐TICI及图”商标、第61189377号“河套贡品 天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槟榔、小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新鲜槟榔、玉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新鲜槟榔、小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植物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槟榔、小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天赐湖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