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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8099号“XT XINTOUJIANG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6:09关于第67768099号“XT XINTOUJIANG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15号
申请人:浙江信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8099号“XT XINTOUJIAN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50453号“X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69491号“X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XT及图 ”部分与引证商标一“XT”、引证商标二“XT及图”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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