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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71625号“渔不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8: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77号
申请人:广州鹏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71625号“渔不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申请人从事的行业,则此暗示性标志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积极的使用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已然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渔不飞 商标 广州鹏上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