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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6164号“二中毛家熟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9: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61号
申请人:王国庆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6164号“二中毛家熟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三、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申请商标的使用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任航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二中毛家熟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