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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8571号“航空领域特殊过程评价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1: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34号
申请人: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8571号“航空领域特殊过程评价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航空领域特殊过程评价中心成立于2021年9月,是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与航空工业、中国商飞和中国航发的12家单位共同发起、建设和推进的特殊过程符合性审核评价公共服务平台。申请人将“航空领域特殊过程评价中心”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申请人名下,完全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相关文件、章程、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航空领域特殊过程评价中心”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航空领域特殊过程评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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