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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2203号“NEX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5: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74号
申请人:高仕晔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2203号“NEX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24906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NEXON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