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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7955号“THE INSPEC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6:42关于国际注册第1677955号“THE INSPECT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17号
申请人:LOVEVERY,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7955号“THE INSPEC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2719号“INSE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作用。4、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INSPECTOR”可译为“督察员”。申请商标“THE INSPECTOR”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鉴于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引证商标是否与申请商标存在权利冲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撤销案件审理结果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 商标 LOVEVERY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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