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567529号“SIN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9: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69号
申请人:合肥西奈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7529号“SIN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11931498号“新台通商SIN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70981号“新派科园SIN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77260号“思纳维SINAV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106412号“SAI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763863号“SIN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SINAI”,为公众知晓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SIN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