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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39726号“小蓝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9: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075号
申请人:杭州蓝凌叮当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9726号“小蓝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媒体报道、著作权证书、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产品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小蓝表”构成,整体与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并无联系,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小蓝表 商标 杭州蓝凌叮当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