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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09566号“东吴黄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50: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20号
申请人:东吴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律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9566号“东吴黄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8978号“东吴DON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97031号“东吴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在除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首饰盒、银制工艺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东吴黄金 商标 东吴黄金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