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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53350号“黑木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50: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83号
申请人:长鑫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3350号“黑木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12163233号“黑木崖”商标、第23572089号“黑木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8062127号、第27520555号、第39401223号、第481332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黑木崖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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