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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15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51:06关于第676715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43号
申请人:杭州为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一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1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且申请人进行了一定的宣传使用,应当予以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6841号图形商标、第20684770号“SMILINGCM及图”商标、第10836771号“库衣良品 GOOD CHOICES及图”商标、第42919116号“吟享及图”商标、第41223551号“乐芝乐滋 LE ZHI LE ZI PIZZA及图”商标、第67327312号“VADD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7月27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六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四、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三最终续展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SMILINGCM及图 商标 杭州为为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