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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84040A号“PANDO-AR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53: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91号
申请人:浙江庞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瀚森音源乐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36884040A号“PANDO-A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PANDO(庞度)”是申请人在先创立并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的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701252号“PANDO及图”商标、第18037454号“PANDO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未在自身经营范围内注册商标,明知申请人品牌的存在,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为善意,被申请人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品牌发展介绍、网页截图(均为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卸妆用纸巾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印刷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卸妆用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印刷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该规定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是指将他人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PANDO”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卸妆用纸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PANDO-ART 商标 浙江庞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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