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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0068号“巛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56: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47号
申请人:景德镇树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0068号“巛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4002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思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巛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