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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19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57:39关于第680919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85号
申请人:广州米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1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7130号“M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23685号“M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24587号“M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03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四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行包(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仿皮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运动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MCM及图 商标 广州米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