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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219757号“二校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59: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98号
申请人:清华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对第11219757号“二校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二校门”是清华园内最具代表性的标志性建筑之一,被认为是清华大学的象征。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74241号“清华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意图攀附申请人知名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百度网页搜索信息、2021清华概览、被申请人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新闻稿、被申请人微信广告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核心品牌,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能够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区分,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似或关联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进行了使用并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任何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二校门实际使用照片;官方微店账号、订单截图;销售订单截图、被申请人官网截图;销售门店照片;采购合同及票据;商标使用授权书;旗舰店网店账号、商品页面、订单截图;销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被申请人宣传册、产品截图;新闻报道;相关决定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0年12月1日申请注册,2002年5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二校门”是清华大学校园内的一座标志性建筑,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三,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审理本案,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