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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99502号“板无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1: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00号
申请人:唐专春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9502号“板无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不具有欺骗性,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板无裂”,若将其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板无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