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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46590号“睿少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3: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29号
申请人:徐州睿少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6590号“睿少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少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睿少爷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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