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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73140号“骨小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7: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75号
申请人:江苏骨小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南京素德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3140号“骨小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其显著性得到提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35类“骨小仙”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与本案不同。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骨小仙”使用在指定的医疗诊所服务、按摩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骨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