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7554961号“妤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8: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95号
申请人: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余淑帅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27554961号“妤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好嘢 Hooye”商标在椰汁等商品上经过长期地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且双方为同行业经营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08088号“好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好嘢”系列商标信息材料;
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
3、申请人的审计报告书、纳税证明材料;
4、产品图片、产品检验报告书、产品销售发票、广告合同书及发票、广告宣传材料;
5、产品包装版权登记证明材料;
6、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市楠星食品有限公司的招商网页信息材料;
7、相关行政决定书、行政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楠星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止。2022年1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矿泉水、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妤嘢 商标 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