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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198385号“卡地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9: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198385号“卡地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978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9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将复审商标在第40类服务上投入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卡地亚”的品牌介绍;知乎关于卡地亚故宫博物院工艺与修复特展的珠宝介绍;腾讯网上打印的相关文章。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我局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代他人)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0年9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体现了“卡地亚”在珠宝等商品上的使用及知名情况,并未显示“卡地亚”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