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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9457号“南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9: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68号
申请人:重庆互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不同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9457号“南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9375号“渝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影制作;文娱活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学校(教育)”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上述撤销公告已刊登在184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南渝”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渝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南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