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626496号“匠芯精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0: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19号
申请人:赖庆木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6496号“匠芯精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21512A号“匠芯 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73171号“匠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55555号“精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042号“精工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在市场上投入使用,通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已经在一定地域内具有了知名度与关注度,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31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