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71422号“EZAI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0:21关于国际注册第1671422号“EZAI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91号
申请人:EZROBOTICS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1422号“EZAI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23636号“ECOAIMS OPTICAL SPORT SHOO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品牌介绍及官网打印件;申请人官网研究与开发介绍打印件;申请商标韩国注册档案及中文翻译;申请人官网合作伙伴介绍打印件;申请人合作企业百度百科介绍及企业信用档案;申请人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相关报道;引证商标权利人相关介绍及其助力芬兰冬运会的相关报道;在先裁定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ECOAIMS”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为工业工厂生产线操作建模的可下载的模拟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