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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3689号“恒昌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02号
申请人:廊坊德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3689号“恒昌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7773号“恒昌HENG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肉”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其仅在“食用油;芝麻油”两项商品上有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鉴于引证商标仅在“食用油;芝麻油”两项商品上有效,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恒昌源 商标 廊坊德运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