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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634377号“海天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3: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34377号“海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65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燕麦、未加工可可豆、谷(谷类)、玉米、大麦、黑麦、芝麻、未加工的稻”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所获荣誉;
2.电视广告截图;
3.包装确认书、产品照片、相关介绍、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4.包装采购协议及发票、经销协议及发票;
5.检测报告;
6.宣传图册及制作合同、发票,旅游门票发票;
7.相关决定、裁定、判决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23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燕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燕麦、未加工可可豆、谷(谷类)、玉米、大麦、黑麦、芝麻、未加工的稻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3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中证据形成时间或早于指定三年期间。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的燕麦、玉米等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