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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06770号“CAID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83号
申请人:缔脉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6770号“CAID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222581号商标、第66199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资料、引证商标二商标档案、在先案件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或显著识别部分文字“CAIDA”、“CAYDI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CAID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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