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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5888号“MIN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8:0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68370号重审第000000504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铨荣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68370号《关于第6175888号“MIN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38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并结合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应当在考虑被申请人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1-3并结合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知,深圳市美丽缘电商有限公司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授权,在天猫开设“MINI”品牌官方旗舰店,该旗舰店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多笔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