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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09171号“珠江电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9: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71号
申请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09171号“珠江电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22039号“珠江塑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纤维光缆”商品,放弃后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28372号“珠股江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在先商标的延伸保护与扩大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纤维光缆”商品,故对其在“纤维光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磁线;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轴电缆;矿物绝缘电缆;绝缘铜线;电话线”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纤维光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缆;磁线;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轴电缆;矿物绝缘电缆;绝缘铜线;电话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珠江电力 商标 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