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958224号“中科光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1: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29号
申请人:安徽中科光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8224号“中科光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7180号“中科仪”商标、第5720773号“中科科仪 KYKY”商标、第30253730号“中科光启”商标、第43445110号“中科生仪”商标、第54518655号“中科光栅”商标、第11387311号“华严检测 HWAYON”商标、第60516668号“中科气象”商标、第8799743号“中科环协节能环保”商标、第21296861号“中科水治理”商标、第47941712号“中科宇航 CAS SPACE”商标、第1374906号“中科 ZK”商标近、第7471158号“中科网 WWW.CASD.CN”商标、第14962194号“中科遥感”商标、第14962105号“中科遥感”商标、第1459690号“中科”商标、第10390459号“ZHENHU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六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六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中科光仪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