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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2367号“SOF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3: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37号
申请人:李昌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2367号“SOF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9191701号“SOOF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代表着“女神”亦有“明智、智慧”的特殊含义,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电缆、电线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SOFIA”为保加利亚首都的名称,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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