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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44646号“花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3: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29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44646号“花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403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第59162929号“PETALING 花瓣”商标、第59318621号“PE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17606105号“时尚花瓣 FEUILLE DE M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贵金属;贵金属合金;首饰盒;钟表;记时器(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12月27日的第182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珠宝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珠宝,宝石,半宝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前述商品外的贵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金属,贵金属合金,首饰盒,钟表,记时器(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花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