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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830377号“荣耀之刃BLADE OF GLOR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4:21关于第25830377号“荣耀之刃BLADE OF GLORY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5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玉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30377号“荣耀之刃BLADE OF GL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471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游戏APP界面截图、游戏推广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荣耀之刃游戏APP界面截图;3、游戏推广协议、运营收入报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8月1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戒指(数据处理)”等商品上,经审查2018年8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9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智能戒指(数据处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证据2截图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3游戏推广协议仅有自制的运营收入报表佐证,证明力较弱,无法证明合同的真实履行。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智能戒指(数据处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荣耀之刃BLADE OF GLORY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