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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68622号“卤酱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5: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30号
申请人:段景恒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8622号“卤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饭店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