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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28378号“硒佳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5: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09号
申请人:江西米豆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28378号“硒佳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自行设计,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独创性。“硒”是一种微量元素,具有提高免疫力的作用,是人体必需的。“佳人”是美丽漂亮的人。申请商标含义与指定商品性质不相关,亦未指明商品的原材料、用途、产地,不会欺骗消费者。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硒”,如申请人所述,“硒”是一种微量元素,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硒佳人 商标 江西米豆宝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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