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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38698号“蕉下优品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7: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71号
申请人:减字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桂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60838698号“蕉下优品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110024号“蕉下”商标、第18378641号“蕉下”商标、第18381987号“蕉下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商标申请及实际销售中均仿冒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蕉下”品牌商誉的恶意,不具有正当的商标使用目的,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会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侵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蕉下品牌介绍、线上商城、线下店铺;2、产品检验报告;3、业务收入、品牌榜单;4、相关媒体报道;5、相关维权资料;6、广东省重点保护商标名录;7、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淘宝产品页、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帖子;8、其他案件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没有侵害申请人的任何权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不具有欺骗性,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授权书;2、广告及宣传视频;3、产品包装、价签;4、淘宝店铺销售记录及销售发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雨伞或阳伞的伞骨;手杖;旅行箱;伞;伞套;女用阳伞;裘皮;包;户外伞;动物服装”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伞、女用阳伞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蕉下优品客”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蕉下”、引证商标三“蕉下客”,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伞、女用阳伞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蕉下优品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