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009542号“优跑 US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9: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96号
申请人:泉州市森林酷鸟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9542号“优跑 U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7235号“优跑 USPORT”商标、第15019466号“U-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方式及整体结构外观视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优跑 USPORT 商标 泉州市森林酷鸟鞋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