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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68521号“牛元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9: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66号
申请人: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西梁东实业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鄢忠群)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对第51968521号“牛元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牛元”商标使用在防水涂料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551255号“牛元NIUYUAN”商标、第7248819号“牛元”商标、第19460253号“牛元NIUYUAN”商标、第19460035号“牛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截图;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3、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鄢忠群于2020年12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墙纸用黏合剂等商品上。2022年10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江西梁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故我局将其列为本案现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墙纸用粘合剂、聚氨酯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牛元霸”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牛元”,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未与之形成其他可区分性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牛元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