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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69544号“韵赢YUNY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2: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59号
申请人:北京万宝众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付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9544号“韵赢YUN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12517号“浩英生物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566222号“河海环境HEHAI EN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6389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资质介绍、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财务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财务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韵赢YUNYI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