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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08609号“雅贵 Acqu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6: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24号
申请人:两江新区溪斌图文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春方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44908609号“雅贵 Acqu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无真实使用的意图,大量囤积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申请人企业档案、关于被申请人的不予注册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除本科技公司外的餐饮、珠宝、酒类行业实际使用了一些商标。被申请人名下的“食为天”、“君悦”商标一直在使用,“伯诗尼”商标也使用过。被申请人在酒类行业一直在经营,争议商标也一直在使用,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行为。争议商标于2017年许可给“绿园区晟泉酒坊”使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出现在转让平台进行兜售的问题,被申请人不知情,以前也通知过某些平台下架。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食为天”使用图片、伯诗尼珠宝行公众号截图、绿园区晟泉酒坊营业执照复印件、雅贵五粮酒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绿园区晟泉酒坊的关联关系,因此该主体及其他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他证据均为自制的照片,没有证据形成时间,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这此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商标进行了使用。其他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
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君悦、浪琴轩、帮宝奇、奥力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标识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第34370615号“川味传承”商标和第29144989号“藜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据可知,被申请人的多件商标曾经核准转让至他人名下,多件商标曾处于网络销售状态。被申请人对其名下多件商标处于网络销售的事实也予以确认。而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雅贵五粮酒产品图片等证据为自制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且形成时间无法确定,该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雅贵 Acqu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