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929963号“NAUTILU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8:40关于国际注册第929963号“NAUTILU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1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晔萍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29963号“NAUTILU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90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2月15日至2022年02月1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宣传册、公众号宣传截图、官网截图、线上销售商品展示页截图、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公示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海洋地震记录设备用的电子流定位声音测量和控制装置”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复审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信息简介;2、被申请人与中石化国际事业上海有限公司2019、2020年签署的购买合同及中文译文;3、被申请人与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物探分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4、被申请人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购买合同及中文译文;5、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发出的商业资讯邮件及被申请人与东方地球物理公司的会议文件;6、被申请人参与地震电缆采购国际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及相关的公示信息;7、被申请人参与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海洋多道数字地震电缆采集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及相关公示信息;8、被申请人参与一带一路地震监测台网项目科考船分系统-多道数字地震监测系统的投标文件及相关公示信息;9、被申请人官网截图、宣传手册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10、第三方主体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有关被申请人的宣传信息。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2007年3月26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海洋地震记录设备用的电子流定位声音测量和控制装置商品上,经续展,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3月2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02月15日至2022年02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证据1被申请人信息简介、证据5邮件内容及会议文件、证据9被申请人官网截图、宣传手册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3、4的购买合同或协议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合同或协议已经得到实际履行。证据6、7、8招标及中标公告仅显示被申请人为中标人或制造商,无法证明已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证据10第三方主体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有关被申请人的宣传信息为网络截图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