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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96855号“SVSJ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29号
申请人:远景伟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6855号“SVSJ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1242号图形商标、第17947254号“轩道阳光及图”商标、第19614056号图形商标、第4469509号图形商标、第7215629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SVSJET及图 商标 远景伟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