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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07175号“幸福猫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2:19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95号
申请人:成都市科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99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50607175号“幸福猫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5750946号“猫 造”商标、第9385476号“猫 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文字并非规范化的书写方式,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为同属一个行业且同处一个城市,在明知他人在先商标情况下仍然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并涉嫌临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工商信息;2、原异议人所获荣誉证据;3、原异议人商标使用证据;4、用以证明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原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宜作为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原异议人关于申请人在先知晓并复制其商标的主张毫无依据,其恶意明显。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正当合法经营,并未损害原异议人任何权利。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裁定;2、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经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类“洗洁精、去油剂、洗手液、洗碗粉、厕所清洗剂、肥皂粉、牙膏、护肤用化妆剂、洗衣液、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皮革洗涤剂、香料、化妆品、牙膏、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原异议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注销并予以公告;引证商标二仍为原异议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原异议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根据查明事实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注销并予以公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外观设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上述法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原异议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幸福猫及图”本身并无任何消极或负面的因素;虽然其文字经过一定图形化设计,但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中的汉字“幸福”产生错误的认知,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幸福猫及图
